入台證申請、流程圖及送件須知目錄

 

1.交流參訪團入台證申請簡要表

2.交流參訪團赴台作業程式流程圖臺灣作業程式流程圖

3.交流參訪團入台證申請送件須知

4.交流參訪團赴台作業程式流程圖中國作業程式流程圖

5.觀光團入台證送件申辦流程

6.中國人民赴台交流手續

7.香港機場赴台取件資訊

8.接待大陸人士來台觀光導遊報告--謹致旅遊同業及導遊先進

9.2006/04/30 承辦實績

10.還有更多的資料嗎?

 

 

 

交流參訪團入台證申請簡要表回目錄

 

 

◎專業人士來台
公會、協會可作爲邀請單位送審工作天數約2個月

◎商務人士來台:
臺灣企業、僑外投資事業年度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或公司資本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之新設本國企業、新設僑外投資事業。
送審工作天數近2個月,本公司可代爲安排臺灣地區邀請單位出具邀函!

 

◎應備資料:

大陸專業人士申請

大陸商務人士申請

赴台申請書填寫〈須由本人填寫,請工整清晰填寫,切勿瞭草,增加審查困難,造成退件,幷請務必于背面簽章處簽名蓋章〉

赴台申請書填寫〈須由本人填寫,請工整清晰填寫,切勿瞭草,增加審查困難,造成退件,幷請務必于背面簽章處簽名蓋章〉

照片4張

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正反面複印件

 護照複印件(6個月以上效期)

 照片4張

   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正反面複印件

  護照複印件(6個月以上效期)

社團組織章程極盡二年會務活動實績簡介、社團全體理、監事名冊〈全團一份〉

 

社團法人登記證複印件〈全團一份〉

大陸企業的立案證書(營業執照)複印件

1.服務單位出具之任職證明正本一份

2.相關專業造詣或職務證明複印件。如:每人一份社團理、監事以上聘書正本、專長論文及學歷證明或獎狀〈含秘書長〉

大陸企業使用公司信箋開立在職證明正本,幷加上主管簽名蓋章及蓋上公司章幷標示開立年月日

團體名冊(二人以上由臺灣製作)

團體名冊(二人以上由臺灣製作)

臺灣邀請單位開立邀請函〈可委託代爲處理〉,幷需找一職務爲經理級以上者擔任保證人。

臺灣邀請單位開立邀請函〈可委託代爲處理〉,幷需找一職務爲經理級以上者擔任保證人。

 

 

交流參訪團赴台作業程式流程圖

臺灣作業程式流程圖回目錄


 

 


交流參訪團入台證申請送件須知回目錄

壹、以「專業人士」申請

一、適用物件:

(一)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當事人因年滿六十歲行動不便或健康因素須專人照料者,得申請配偶或直系親屬一人陪同來台)。

(二)大陸地區科技人士申請來台參與科技研究與大陸地區傑出民族藝術及民俗技藝人士來台傳習核定停留期間逾六個月者,得申請配偶及十二歲以下之子女同行來台。

(三)大陸地區大衆傳播人士未滿十八歲者,得申請直系親屬一人陪同來台。

二、應備文件:(申請資料正本一份、複印件二份)

(一)詳盡填寫旅行證申請書,幷附最近二吋半身照片一張。

(二)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複印件(大陸)、港澳通行證複印件(港澳)或中共護照複印件(海外)一份(尚未領居民身分證者、以常住人口登記表複印件替代)。

(三)保證書。

(四)活動計劃及行程表。

(五)團體名冊。

(六)邀請函複印件。

(七)相關專業造詣或職務證明文件(詳請查閱「法規查詢」1.應備具之申請文件表規定)。

(八)邀請單位之立案證明或登記證明複印件,但人民團體(或公會、協會)應附立案或登記滿一年證明複印件,幷附最近一年會務(含預算、決算報告)經主管機關備查文件及相關專業活動紀要。

(九)第三地區再入境簽證或第三地區居留證或香港身分證複印件。(申請人在大陸、尚未取得第三地區再入境簽證者,於抵達香港後,持憑香港政府發給之回港證件,向中華旅行社領取來台旅行證正本)。

三、申請方式:

(一)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申請來台從事專業活動,應於預定來台之日二個月前依下列方式提出申請:

1、在大陸地區者:由邀請單位代向入出境管理局申請。

2、在第三地區者:由申請人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授權機構申請,核轉入出境管理局辦理。但該地區尚無派駐機構者,得由邀請單位代向入出境管理局申請。

(二)大陸地區大衆傳播人士申請來台參觀訪問、採訪、拍片或製作節目,應於預定來台之日一個月前提出。但應因採訪特別需要者,不在此限。

(三)大陸地區經貿專業人士甲類且任職于跨國企業者,或爲經貿專業人士丙類、丁類或大陸地區科技人士從事産業科技活動申請來台,得於預定來台之日十個工作天前提出申請,其屬緊急情況者,得於預定來台之日五個工作天前提出申請;大陸地區科技人士來台參與科技研究,或從事學術科技活動,其提出申請之期間,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定之。

(四)前項前段申請人,由第三地區提出申請時,應備具之文件,應另附具電子文件。

四、停留期間及注意事項:

(一)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台之停留期間,自入境翌日起不得逾二個月,依活動計劃詳實核認;停留期間屆滿得申請延期;總停留期間每年不得逾四個月。

(二)大陸地區文教人士來台講學及大衆傳播人士來台參觀訪問、採訪、拍片或製作節目,其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個月。但講學績效良好,繼續延長將産生更大績效者,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得申請延期;總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年。

(三)大陸地區傑出民族藝術及民俗技藝人士,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年。但傳習績效良好,延長可産生更大績效,或延伸傳習計劃,以開創新傳習領域者,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得申請延期,其期限不得逾一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二年。

(四)大陸地區科技人士申請來台參與科技研究者,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年。但研究發展成果績效良好,繼績延長將産生更大績效,或延伸研究發展計劃,以開創新研究領域者,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得申請延期;總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年。

 五、延期方式:
 申請人應于停留期間屆滿十日前備齊1.延期申請書2.旅行證3.流動人口登記聯單4.延期計劃書及行程表5.相關目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書(依前條第(二)(三)(四)項申請者)6.延期費新臺幣貳佰元,徑向入出境管理局或入出境管理局台中、高雄、花蓮服務處辦理(不受理郵寄申請)。但經許可停留期間在十二日以下者,應於停留期間屆滿五日前提出申請。


 

貳、以「商務人士」申請

一、本須知所稱商務活動,系指下列各款:

  (一)商務訪問(139)。                        (二)商務考察(140)。                       (三)商務會議(141)。
  (四)演講(142)。                               (五)商務研習、受訓(143)。    (六)履約服務活動(144)。
  (七)參加商展(145)。                        (八)參觀商展(146)。

二、適用物件:應邀請單位所邀請之大陸地區人民

  (一)企業負責人或經理人。          (二)專門性或技術性人員。

  (三)上述人員因商務活動需要,得同時申請配偶或直系親屬一人陪同。

三 、邀請單位資格:

(一)     本國企業、僑外投資事業年度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或公司資本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之新設本國企業、新設僑外投資事業。

(二)     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年度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或營運資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之新設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

(三)     外國公司在台辦事處採購實績達一百萬美元以上者。但金融服務業在台辦事處,不受採購實績限制。

(四)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所定之自由港區事~。

四、邀請單位邀請人數之限制:
(一)  邀請單位爲年度營業額不逾新臺幣三千萬元之本國企業、新設之本國企業者,其每年邀請人數不得超過十五人次。

(二) 邀請單位爲僑外投資事業、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外國公司在台辦事處或年度營業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本國企業者,其每年邀請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人次。

(三)陪同來台之配偶或直系親屬,不計入上述人次之數額。

(四)邀請單位每年邀請人數,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特殊需要者,得不受人數之限制。
五、應備文件:(申請資料正本一份,複印件二份)

(一)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幷附最近二吋半身彩色照片一張。

(二)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複印件。

(三)來台目的計劃書及預定行程表

(四)邀請函或商務活動相關證明文件。

(五)保證書

(六)邀請單位最近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外國公司認許(認許事項變更)表或外國公司指派代表人報備(報備事項變更)表複印件。

(七) 邀請單位前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或採購實績證明文件複印件。但邀請單位爲新設企業或金融服務業在台辦事處者,得免付。

(八)從事驗貨、售後服務、技術指導等履約活動者,應檢具該契約書複印件。

(九)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證明文件。

(十)  證照費新臺幣四佰元及附挂號回郵信封幷填妥收件人姓名及住址(自取者免附)。

六、申請方式:應於預定行程一個月前提出申請。其申請方式如下:

(一)  申請人在大陸地區者:由邀請單位代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申請。

(二)  申請人在第三地區者:以分開送件方式,由申請人親持入出境申請書、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複印件)、來台目的說明書及預定行程表,幷備具入出境申請書、來台目的說明書及預定行程表之電子文件,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申請;邀請單位另檢具五、應備文件一式三份,代向本局申請。但該地區無駐外機構者,得邀請單位代向本局申請。

七、停留期間及注意事項:

(一)  從事商務訪問、商務考察、商務會議、演講、參加商展及參觀商展者,其停留期間不得逾十四日。

(二)  從事商務研習或驗貨、售後服務、技術指導等履約活動者,其停留期間不得逾三個月。

(三)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來台日期或行程如有變更,邀請單位應于申請人入境前或行程變更前檢具確認行程表,送主管機關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四)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應於入境後依流動人口登記辦法規定辦理流動人口登記。

(五)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台從事商務活動之原因消失者,應自原因消失之翌日起三日內出境,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幷登出其入出境許可證;其眷屬亦同。

八、延期:

(一) 延期條件:因本身疾病、災變或其他特殊事故情形者,主管機關得酌予延期。

(二) 延期停留:前項情形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酌予延期,期間不得逾一個月。

(三) 應備文件:1.延期申請書。2.入出境許可證。3.居住地之流動人口登記聯單。4.延期計劃書及行程表。5.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6.延期費新臺幣二百元。

(四) 向入出境管理局或本局台中、高雄、花蓮服務處櫃檯辦理。

 

 

 

交流參訪團赴台作業程式流程圖

中國作業程式流程圖 回目錄

※中國各地台辦規定有所不同,本表僅作參考。


 



 

 

觀光團入台證送件申辦流程回目錄

第一步 : 備妥證件(注:以下所有都不需要粘貼,送件時會統一作業)

1.        申請人數需在7人以上才可以送件 (請列印一份名冊) ,入台時人數最少不能低於5

2.       確實填寫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觀光旅行證申請書

3.       \二吋半身正面脫帽照片二張(黑白彩色均可)

4.       大陸因私護照

5.       身分證複印件

6.       申請資格欄所勾選專案之證明文件 得具備下列資格方可申請赴台觀光旅遊證:

(一) 以有固定正當職業資格申請者,出具在職證明「正本」,採用公司信紙〈需有電話、地址在上面〉,內容須有:到職年月日、職務、職稱、月薪(不可低於3,000人民幣) 、出具時間、主管簽章、公司章
 1.任現職六個月以上者:附任職六個月以上之在職證明。
2.任現職未滿六個月者:附現職在職證明及在前一單位任職六個月以上之任職證明,其新舊職務調任期間應三個月內。
3. 出具時間:在職證明及任職證明應自申請書填寫之日回朔三個月內出具。

(二) 以在大陸地區學生身份申請者:有效學生證複印件或或各級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

(三) 以有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存款資格申請者:
1. 附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相當於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之銀行或金融機構存款證明或存摺存單。
2. 存款證明附正本,一個月內開立。
3. 存摺或存單附複印件,最後一筆明細應於一個月內。
4.數筆存款可合幷計算。存款未滿三個月者,加附最近三個月內出具曾任職六個月以上之在職證明或任職證明。

第二步 : 寄回臺灣辦理入台證及繳交訂金

將收齊之證件資料寄回臺灣我社辦理,幷繳交團費之50%元做爲訂金,若未能通過申請,則扣除手續費後,訂金如數退還。

 

第三步 : 傳真回大陸幷做行前準備

待入台證申辦下來後(約14天),即傳真回大陸(正本于入境臺灣時於機場領取),出發前收清團員尾款後匯款至臺灣。
請隨時與本公司確認郵寄證件及匯款流程!

 

 

 

中國人民赴台交流手續回目錄
資料出處: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  http://www.gwytb.gov.cn/fwxm/ftsx.htm

 

應邀赴台交流(通稱公務),指團組或個人應邀赴台進行文化、教育、科學、技術、衛生、體育、新聞等各項交流和參觀、訪問、考察、舉辦展覽以及進行經濟貿易等活動。赴台交流需經過立項、報批兩個程式。



1、立項程式

申請立項材料:申請立項請示報告、台方邀請函、在台期間日程安排、台方邀請單位背景及資信情況、擬赴台人員情況等材料。

交流專案經批准立項後,被邀請單位和個人方可回復對方接受邀請,幷通知台方辦理入台手續。
立項材料按行政隸屬關係上報。

 

2、報批程式

上報審批村料:申請赴台請示報告、台方邀請函、在台活動日程、赴台人員名單。必要時應提供台方政治社會背景、資信和赴台人員參加研討會的論文或論文提綱以及台方邀請其他大陸人員的情況。
對年事已高或身體健康不佳的赴台人員,應附所在單位或組團單位同意幷負擔意外情況費用的證明和省級醫院開具的同意長途旅行的體檢證明。
赴台人員名單按規定填寫,即如實填寫清楚赴台人員的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單位和職務、赴台身份、戶口所在地等,按戶口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別填寫,各一式四份。
交流專案批准後,國台辦開具“赴台批件”。
赴台人員應嚴格遵守“赴台批件”核准的時間,按時返回。
赴台人員持國台辦的批件,在批件限定的有效時間內,到戶口所在地的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或經授權的當地公安部門辦理《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



3、辦理《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

公安部門所需材料:國台辦開具的“赴台批件”。(團組領隊附原件、其他人用複印件,每人一份);赴台人員所在單位出具介紹信;台方邀請函及“入台證”影印件;本人身份證(備複印件)、戶口本(備複印件)及 4張二寸免冠護照用照片。
有的地區規定在申請辦理赴台證件時,須提供由當地台辦開具的有關證明。
非公職人員赴台,持國台辦公函到當地公安機關申辦有關赴台手續。



4、通關換證事項

赴台人員可通過我任何一個開放口岸經香港赴台。
赴台人員持台方入台證件副本(加蓋有藍色印章)與經港到台的往返機票,到臺灣當局設在香港機場的“中華旅行社香港服務處”驗證幷換取正本。
注意瞭解香港的公休及節假日,避免出現到港後無法及時換證,造成赴台行期延誤。
根據有關規定,經香港前往臺灣,憑赴台證件與機票過境香港 7日內免辦簽證。
注意保管好證件、機票及物品。如證件丟失請及時與香港新華分社或大陸有關部門聯繫解決。

 

 

 


香港機場赴台取件資訊回目錄

  香港事務局香港國際機場辦事處於二零零二年五月十日啓用,該辦事處將提供經香港來台的大陸人士換領赴台旅行證,及受理港澳、大陸及臺灣民衆有關證照事宜之查詢與相關緊急服務,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一、辦事處啓用後,所有經香港來台之大陸人士一律在該處換證;尚未領證之大陸人士,亦改至該辦事處換證。至於在港澳地區居住之大陸人士換領赴台旅行證,以及港澳當地居民申辦入台證,則仍在香港事務局位於香港金鍾道之辦事處辦理。

二、辦事處開放時間、地址、電話及傳真如次
(一)開放時間:每周一至周日,上午八時至晚間十時。
(二)地址:香港國際機場離境大廳K段中華旅行社櫃檯。
(三)電話:002-852-22610238~39。
(四)傳真:002-852-22610180。

三、如有任何問題,可使用下列電話查詢:
(一)香港機場辦事處查詢專線電話:002-852-92610730。
(
)香港事務局金鍾辦事處查詢專線電話:002-852-90223087

 

·                            接待大陸人士來台觀光導遊報告    謹致旅遊同業及導遊先進回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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